分40次受贿6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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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9:38 南方都市报 | ||
分40次受贿60万 省委办公厅一副处涉嫌受贿并挪用公款190万出庭受审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广东省委办公厅服务中心原副调研员(副处级)蓝清泉因涉嫌受贿60多万元、挪用公款190万元,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审。蓝对检察机关指控基本 蓝清泉今年54岁,广东省潮阳市人。据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至1996年间,蓝清泉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行政处管理科科长、管理处副处长职务的便利,通过管理处处长沈某(另案处理),将省委办公厅天河北路住宅用地租赁给倪某(另案处理)所在的广东某物业发展公司作为临时建筑经营使用,并将省委合群门诊大楼、省委大院配电房工程发包给倪某挂靠的广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此后,蓝清泉分25次收受倪某贿送的人民币53.7万元、港币2000元和价值共49740元的钻戒、帝舵情侣表等物。 1996年至2001年间,蓝清泉利用担任省委办公厅管理处处长,主管管理科的职务便利,为广州市某企业集团公司属下一装修公司的陈某承建省委办公厅装修工程提供方便,然后分15次收受陈某贿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51850元。此外,蓝清泉还于1996年至1997年期间,擅自将公款190万元借给倪某使用,至今无法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蓝清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蓝清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蓝清泉对指控罪名基本没有异议,只是提出年纪已大,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发落;另外,他还提出,倪某和他是关系很好的老朋友,他收受倪某的一部分钱物属于友情往来,不是受贿。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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