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规定挪用社保基金将受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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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1:52 法制日报 | ||
本报广州8月7日电(记者邓新建实习记者邓君文雯)记者今天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了杜绝挪用社会保险金行为,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将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擅自增提、减免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不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的;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不按时、足额将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所需要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构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宾馆等固定资产,或者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办公器材、通讯工具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职工的日常福利支出、工资发放的;违反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预算的;将社会保险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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