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偷一罚十”当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1:55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市民陶先生向本报投诉:他的母亲8月3日在“易初莲花”超市购物时,一件25元的衣服忘了结账,被超市保安以“偷一罚十”的规定罚去了200元钱,还要求签名按手印。陶先生忿忿不平地说:“他们有什么权利这样对我母亲?!” 易初莲花的保安部对这件事情的解释是,按超市规定:如果抓到小偷就以所偷物品的十倍罚金处罚。当时他们问过老太太是否付过钱,在她确定她付过而查证购物单上没有后, 市消协明确表示,超市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进行罚款。但经记者了解,绝大多数超市依然执行着“偷一罚十”这条行规。“大润发”超市的保安部经理对这条行规解释道:他们清楚自己没有对顾客进行罚款的权利,但在超市业内已把这样一种赔偿视为一种双方达成的民事协定。而被这条行规惩罚过的消费者事后往往拿到的只是超市以各种名目开出的收据单,几乎没有一张收据上注明为“罚金”。 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超市负责人说:“超市偷窃事件每天都发生,‘偷一罚十’也是没有办法。”就超市这样的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首先,偷一罚十是不合法的,因为超市不是行政单位,无权罚款;其次,如果说成抓一赔十的话,赔偿是要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而且赔偿只能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能翻倍,也就是说,只能要求顾客按原价付款;最后,遇到偷窃之类的事件,还是应该移交公安机关来处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才是真正合法的途径。(记者孟录燕实习生杨颖静)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