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户口门槛再降 外地居民买房可办理落户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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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4:10 沈阳今报 | ||||
记者赵彤 今报讯 从8月1日起,只要在沈阳买房,无论面积大小、新旧,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可以办理沈阳户口。这是昨天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治安处户籍科获悉的好消息。 政策解读: 据了解,这一规定是对市政府今年印发的《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中“放宽买房落户的条件”所规定内容提出的补充规定。 ★用于居住 外地居民凡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各类居住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本人、配偶以及共同居住的父母、未婚待业子女,在其房屋所在地办理本市城市居民落户手续。 ★用于投资 外地居民在沈阳市投资兴办企业,购买非住宅房屋总价款达到20万元以上,或房屋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可按前款相同人员办理在沈落户的手续。 保证措施: 为防止发生以一处房屋多次重复转让、骗取落户口的问题,将采取三项保证措施。 ★统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房产部门统一印制使用存量房屋买房落户的专用申请审批表。今后市、区两级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时,应提示买房落户的当事人统一使用此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在该证上注明属于“买房落户”的字样。 ★同处房屋转让须隔一年以上 同一处房屋办理买房落户转让手续须间隔一年以上。对原《房屋所有权证》注有“买房落户”字样的,凡两次转让日期间隔不足一年的,不允许使用“买房落户”专用申请审批表办理转让登记。 ★专项登记电子查验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买房落户手续建立专项登记查验制度。今后办理买房落户手续,要建立专项登记电子档案;在审查原规定各项要件基础上,查验是否注明“买房落户”字样,是否两次转让日期间隔一年以上,凡不符合条件的将不给予再次办理买房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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