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划生育条例9月施行 9类家庭可生第二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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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5:52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雪梅)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1日施行。记者今天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邓行舟。 问:新条例与修订前的有何不同?答:新条例突出了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强调并加大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奖励。修订前的“条例”中规定:生育二胎与头胎间隔不少于4年,同时女方要年满28岁。现在只要在这两个条件中满足其一就行。问:新条例对实行计划 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目前每个月的奖励为10元。独生子女的母亲在年满55岁、父亲年满60岁后将获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果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可获得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主动放弃的夫妻,也将获得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可生第二胎的9类家庭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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