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官司”愈演愈烈 法院:依法维权最重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17:1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8月8日电(高万泉杨金志)“进场费”纠纷、监守自盗案件、消费者寄包被盗……一段时期以来,发生在超市里的新类型案件还真不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通报了一批典型的“超市案件”,提醒供货商、超市和消费者都要加强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货商:店庆宣传费也要我们出? 过去,供货商和超市两者经常发生货物质量或拖欠货款纠纷;现在,双方因为“进场费”不合理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进场费”纠纷案件。原告上海某食品厂诉称,被告上海浦东某超市有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超市可以向供货商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仅一个合同就涉及13项费用,诸如节日费、店庆宣传费等等。更让人费解的是,即使供货商在节日或在店庆期间没有销售其产品,也要承担这些费用。同时,在这份买卖合同中还约定,定货单由超市根据经营需要随时向供货商发出,但却没有规定一个最低订货量。有的时候,供货商的发货利润还不足以支付合同约定的各种进场费。此外,这份合同还约定,超市可以退货,但没有限定退货理由。因此,超市可以因为滞销随意大量退货,供货方实在难以承受。 法院表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庭也徒呼奈何。因为,供货商与超市的约定虽说不合理,但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能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供货商严格依照合同承担相应费用。法院提醒有关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切莫让自己吃亏。 超市:内部防范管理机制要健全 货物失窃一直是困扰各大超市的难题,超市在不惜采用侵权手段抓外面“小偷”的时候,却往往忽视了内部防范措施。近来,上海就发生了几起超市“后院起火”的事。 上海闵行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仓某就是某超市虹桥店的实习收银员。去年5月21日晚,仓某乘一台收银机无人看管之机,输入盗取的公用密码,打开钱盒后从中窃取5200元。法院告诉记者,仓某能够得手完全“得益”于超市收银管理制度的漏洞。按惯例,每位超市收银员都有一个能够让收银机自动识别的个人密码,刚参加工作的实习收银员在取得个人密码前使用公用密码。仓某已经拥有个人密码,用公用密码却依然能打开收银机。为避免罪行败露,他使用公用密码进行盗窃。 再者,上海杨浦区法院在审理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涉讼的几起案件中发现,这家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如不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在上门测量、送货时不执行签收制度,没有严格规范收银系统。这样一来,超市自身利益受损的事情屡屡发生,获利者则是那些钻了制度空子的“自己人”。 法院提醒超市,在想方设法防止“外盗”的同时,切莫忽视内部管理。 消费者:当心寄包箱边的“贼眼” 前些年,消费者被超市搜身等侵权事件一再发生,现在此类案件已逐渐减少,但消费者存放在自动寄包箱中的财物不翼而飞的情况却经常发生,并屡屡引发赔偿纠纷。 近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原告王小姐诉称,去年9月4日,她到龙华地区某大卖场消费时,按照规定将随身包袋寄存在自动存包箱内。然而,等她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存包箱门敞开,箱内的包袋早已不见了。为此,王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2800元。法院审查后发现,王小姐寄存包袋后,曾将自动存包箱的密码输入手机。就在此时,她身边的小偷章某已经将密码偷偷记住。待王小姐离开后,章某再输入密码,将存包箱打开窃走财物。 法院认为,消费者寄存包箱的行为属于借用行为,超市作为出借人一般只要求保证其交付的寄存箱没有毛病,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由此,消费者物品失窃超市一般不负责赔偿。法院提醒消费者,寄存物品时要格外小心,既要提防身边的“贼眼”,也要看清存包箱是否关好锁住。(完)(来源:新华网)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