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0月1日实施人口新条例 二胎生育政策微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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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5:17 新华网 | ||
7月26日曾报道过的新制定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条例》)将自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就《条例》中群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生育政策上有哪些变化? 答:两者比较起来,在生育政策上只做了微调。《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生育政策未变,只是将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改为“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另外,增加了“属于城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其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24个月”这项内容。 问: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间隔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符合第十九条的(其中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情况除外),妇女再生育时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问:对不按期接受孕期检查指导的,《条例》规定了哪些处罚内容? 答:《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期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问:对政策外怀孕的妇女,《条例》规定了哪些处罚条款? 答:《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记者/任学光刘彬)(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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