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10.1施行 信访处理3月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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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5:20 东方网 | ||
东方网8月9日消息: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据悉,该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昨天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了信访人的禁止行为,内容包括占据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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