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改革的创新之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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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5:3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2003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提出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同时还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带来了思维理念、职能转化、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实现了国有资产改革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配置创新。 理论创新。“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表述,既强调了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又解决了要有人或有机构对国有资产负责的责任主体问题。 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中央惟一主体论,地方只是分级管理。但这种所有制模式与我们要推进的市场经济方向无法一致。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这样的表述比“分级管理”前进了一步,如果说过去讲的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那么,十六大报告的表述可以概括为“国家所有,分级产权”,这标志着中央政府把更多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产权的变动,地方将可实施审批。这意味着国企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这个改革措施,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 体制创新。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特殊法定机构,其行为遵守民商法、《公司法》。对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职责时,通过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运行。国有企业从一个过去靠国家行政法调节的特殊法人,转化为一个与民营和外资企业同样靠民商法来调节的一般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顺利实现与市场经济运行相一致的经济运行载体。 建立与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系相配套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是构建完整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财务作假、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理应是国有资产监督主体。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把外派监事会落到实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派出的监事会和监事实行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监事会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加强检查。 管理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出资关系。 行政管理将转为股东管理,分割管理转为统一管理,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将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的属于出资人职责的相关职能进行归并。有利于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配置创新。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管辖国有资产的对象和范围,分别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国有资源按照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的重要性、辐射范围加以合理界定和明确,有利于明确事权,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和提高配置效率。随着国资体系建立,不断发现那些现在未被人们看到和重视的资源。把资源性国有资产变成资产性国有资产,进入到价值管理形态。⑦4河南日报2003-08-09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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