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行政效能监察规范性文件严查影响行政效能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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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6:07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高巍)昨天,记者在市监察局举行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近期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深圳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近日正式实施。《规定》指出,监察机关将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作出监察决定。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个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定》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措施,如监察机关有权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有权责令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部门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甚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等。 《规定》还指出,对于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监察机关将依照法律、纪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存在过错、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反行政纪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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