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九月一日起施行 擅自填堵河道可罚五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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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8:30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马美菱报道 为了保障防汛墙的安全,《条例》明确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禁止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反规定疏浚河道。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对于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的,《条例》规定最高可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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