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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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9:0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特约记者青兴海)昨日本版报道14岁养子被五旬残疾养父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有了结果:广元市元坝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告冯金山与被告冯某的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送养人滕海军从1988年将亲生子送养给原告,原告也同意收养,且以父子关系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收养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的一些小过错,虽然使原告无法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但被告年龄尚小且属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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