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事实劳动关系也归《劳动法》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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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多年来,某企业一直固定使用6名装卸工,但并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他们进行正规管理。企业为6名工人提供一间房屋,供他们休息,6名装卸工人一旦完成装卸任务,便自行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发票,偶尔企业也调他们到车间打杂。2002年底,其中一名装卸工在装卸作业时不慎摔伤,要求企业给予工伤待遇,企业以其非本企业职工,未建立劳动 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法院产生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地位从属特征,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纪律。6名装卸工虽然较为固定地在企业工作,但只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并未成为企业的合法成员,也不必遵守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所以,本案应适用《民法》而不是《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也有人认为,本案当事人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调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形式的用工,无论用工时间长短,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6名劳动者表面上虽未成为该企业的成员,但他们在该企业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企业也为他们提供了休息场所,并对他们行使了一定的管理和支配权,他们事实上已成为该企业的成员。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用人单位必须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企业为了摆脱监管,对这些劳动者的报酬采用劳务、杂支等方式进行支付。这种支付方法不但使企业逃避了交纳保险金的义务,同时也使双方的关系更类似于劳务关系。当发生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尽量以劳务关系作为其承担工伤责任的挡箭牌。 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在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适用《民法》调整,前者一旦发生伤亡事故,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给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发生伤亡事故,一般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赔偿的标准按人身损害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苏周惠明秦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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