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保险不该厚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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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0:47 沈阳今报 | ||
邹云翔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人人皆知,沈阳市天安保险公司却开设了一种针对驾驶人饮酒的车险附加险,打破了沈阳“酒后驾车失事不赔”的惯例,对此接受采访的交警认为不该。我能够理解交警们的不满,酒后驾驶违法而且不道德。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因为酒后驾驶的不道德,而否认有关公司开展保险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仅仅是一种商业上的交易,是私人之间的行为,而我们 诚然,有人担心如此保险,有助长酒后驾驶的嫌疑,危害了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对于保险的性质理解有不恰当之处。保险的责任仅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担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而影响社会的秩序,而对于此人在公法上的责任,那是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在民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就是保险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理由就是由于保险的盛行,使得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保险人的身上了,不利于对于侵权者主观上的过错进行惩罚,但是我们也要知道保险却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对于酒后驾驶险可能助长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是存在于所有的保险中的,我们不必加以厚非。 并且,我认为保险公司是个独立的主体,在其经营范围尽可以独立地开展业务,法无禁止即允许。 其实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已经用尽了很多办法也无法根治酒后驾驶,那么我们倒不如在一手严打的同时,另一手努力地将酒后驾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保险无疑是个好办法,这样不仅使得驾驶者免于破产,而且也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支付,而能够弥补损失。 不要忘记,酒后驾驶不赔看似惩罚的是酒后驾驶者,实际直接受害的却是无辜的被害人,在驾驶者得不到保险时,被害人从驾驶员那儿得到补偿的可能性也就减少了。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允许保险公司在酒后驾驶保险问题上的一些尝试,是否对于社会有利是惟一的标准,今天,我们不能轻易地给这种做法下结论。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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