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地方立法机关的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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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0:47 沈阳今报 | ||
乔新生最近,一些地方立法机关频频出台有新意的地方性法规。江苏人大取消了男女不得混住的规定,北京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放宽了二胎指标的限制条件,广东制定了不食野生动物的法规等等。面对这些新的规定,社会上有赞有弹。其实,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的博弈过程,法律的修改势必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结构,因此,出现反对意见也属正常。 问题在于,许多人并不能明白这一点,他们总希望一部法律规范能够照顾到方方面面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人们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改变规则,但在规则确定以后,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地维护法律规范的尊严。民主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应该止步于法律规范的颁布,在法律规范生效以后,人们只能遵从法律而不能曲解法律。 当然,中国地域辽阔,立法层次复杂,不同的立法机关难免会制定出不同的法律规范,甚至同一立法机关也会制定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再行立法,以新的科学的法律代替旧的不科学的法律。在民主决策体制之外,我国的《立法法》还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程序,有权机关可以依照《立法法》的程序规定,对一些地方立法进行修正。 宪法是现实社会中的最高准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以宪法为标准,来衡量一些地方立法,我们发现一些所谓的立法创新,就是将本来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交还给公民。在逝去的岁月里,我们已经习惯了将自己宪法上的权利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让渡给国家机关。如果说一些地方立法具有进步意义,那么,其意义就在于,重申并尊重了公民宪法上的权利而已。 令人担心的是,在一些地方立法中,注意到了民主程序,而忽视了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通过“立法听证”,“反复讨论”等形式,以尊重民意为理由,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这样的法律虽然表面上看是民主的,但却是违背宪法的,因而应该废止。我们一定要避免重蹈大民主的覆辙,在宪法的范围内处理好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会伤害案件的当事人,但一个不公正的立法会伤害社会上的许多人。因此,今后中国的地方立法机关应该在强调民主程序的同时,关照宪法。每一个公民在通过立法争取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学会尊重宪法。正是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司法机关行为的荒谬所在。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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