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要受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1:00 南方日报 | ||
广州国土房管局详解《物业管理条例》热点问题 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要受罚 9月将推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供参考 本报讯(记者/梁文 通讯员/陈梅英)国务院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专门召开座谈会,结合广州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该条例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物业管理公司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区域内的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用途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处2倍以下罚款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通常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新《条例》出台之前,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一些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公司会钻空子,将这笔款挪用,损害业主利益。 新《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给业主委员会,并对原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条例》还对小区的公共财产权属、用途等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区域内的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用途,业主可责令其改正。或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逐“管家”赖着不走也要受罚 目前,广州市有一种很普遍的物业管理矛盾。业主大会决定罢免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后,原公司通常采取种种手段,赖着不走。 新《条例》规定了对这种情况的处罚办法。被炒的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有关资料给业主委员会,致使新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法进驻的,县(区)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可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或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房合同拟增加公共物业条款 开发商遗留下的“家底”中,哪些是公共物业?哪些是开发商的经营资产?新《条例》明确了此问题,但具体怎么操作又没有条文规定。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正征求意见,拟在购房合同中增加这些条款。 另外,新《条例》引入了“前期物业”的概念。规定开发商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为了加强对这一条例的执行,广州拟将其作为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的一个条件,拟规定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这意味着开发商未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就拿不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个人水电表应与小区总表分离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分摊水电费太贵,遭到不少业主的投诉,物业管理公司是不是将自己的水电费转嫁给业主呢? 按照新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负责人说,这一规定实行后,供电、供水单位收费到户,公用、私用的水、电表应该分离,现有水表、电表收费的总表拆除是趋势,但总表的拆除还要与相关部门协调。 制定“公约”约束业主 对于那些无故不交管理费的用户,新《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办法。 对此,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解释,可采取小区居民“公约”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遵循4个原则,即物业权与财产权对等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崇尚两种理念,即社会公益至上,业主自我管理。有些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可采取以上原则及理念加以协调。 提醒 关注物业管理从买房开始 买楼后发现物业管理服务差,有些业主甚至因此卖掉新房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理性购房需要关注欲购置的商品房的物业管理,关注物业管理应当从买房时开始。与其后期花费精力、金钱维权,不如提前预防。例如在物业管理的合同里就要写清楚。 为了给市民正确运用条例提供便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正着手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届时可供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参考,估计9月份将陆续推出。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