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加班要和工会协商我省新修订的两部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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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1:2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工会获悉,从8月1日起,外企确因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协商;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因健康原因或正当理由不能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对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工会还要主动担负起监督职责。这是新修订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中新加的内容。 据悉,在8月1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还同时对《福建省私营企业工 这两部新修订的法规重申了工会的监督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讨论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明确要求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对企业侵犯工会组织、工会财产和工会干部人身权益的行为,也予以规范。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工会干部开展活动,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各种待遇均不受影响,还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此外,这两部法规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对工会的支持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应主动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依法如数拨缴工会经费。对未按规定拨缴或逾期拨缴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王萍/通讯员/孙勤/实习生/王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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