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颁布 擅自填堵河道可罚五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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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14:5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8月9日消息:擅自填堵河道、危害防汛墙安全等行为将依法受到最高罚款5万元的处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昨天颁布的《上海市防汛条例》作出的规定,该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正逢汛期出台的《上海市防汛条例》,对防汛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防汛专业规划和防汛预案的制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 为了保障防汛墙的安全,《条例》明确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禁止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反规定疏浚河道。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对于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的,《条例》规定最高可罚款10万元。(来源:文汇报作者:马美菱)(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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