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占土地买了没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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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05:04 齐鲁晚报 | ||
一份复印件成官司输赢焦点 本报惠民8月9日讯 一方持一份“卖地证明”的复印件状告对方非法买地,而被告虽坚持说并无土地买卖的事实,一审依然输了官司。这份关键的复印件能否被法庭认定为证据?近日,这起发生在惠民县的民事纠纷被滨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2001年底,已承包镇经委加油站10年的惠民县李庄镇郭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加油站所在村的村委起诉了他,原告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卖地证明”的复印件,上面载明,该村原支书陈某将加油站所占土地以15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原告要求法庭确认当时签署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郭某返还土地,拆除加油站。 被告郭某则坚持说,自己仅仅是加油站的承包者,根本没有与陈某签订“土地买卖协议”。他同时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新的证据规则,复印件只有在对方承认或有证据证明与原件相同的情况下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这份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在调查中得知,1991年,惠民县第三棉纺厂与原告村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征用该块土地使用,后棉纺厂破产,李庄镇政府接手了该块土地,并承包给了郭某建设加油站,郭某每年向镇经委缴纳5000元承包费,承包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法庭庭审中,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李庄加油站返还土地,拆除加油站;原告村委则返还“买卖协议”复印件上载明的买地款15300元。接到判决后,郭某提起了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此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惠民法院正在重审。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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