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轮胎带泥被罚1000元(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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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06:54 华商网-华商报 | ||||||
这位姓陈的司机告诉记者:“昨天,我开车经过长延堡时被3个穿制服的和3个没穿制服的人拦住了,说车轮胎上粘了泥,要罚款1000块。”陈先生说,轮胎上粘了泥是因为那条路上本来就有泥,车子开过怎么可能不带些泥呢?陈先生还说:“我们的车子全国各地哪里都跑,从没遇到过这种事,只有在西安碰到了这种情况。” 为了弄清楚这1000元罚得合不合法,记者和陈先生一起来到了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市容监察分队。市容监察分队队长谈珠告诉记者,昨天(8日)对车辆带泥上路的处罚是依据西安市市容管理条例44条第三款作出的,罚款500-2000元,只要是车辆带泥上路,我们都按照“44条第三款”进行处罚。记者了解到,《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三款规定: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污水流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陈先生认为他的车是过路车,并非建设工程用车,不应用“44条第三款”为依据对他进行处罚。 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学副教授王德星,王教授认为,按照“第44条”处罚陈先生是不合适的,过路车辆只有在污损不洁的情况下才能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进行处罚,而长延堡街道办事处市容监察分队依据“第44条”对陈先生的处罚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和法律所规定的事实前提条件。陕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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