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算数?浦东消协受理首例轿车退车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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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0日14:10 东方网 | ||
今年3月,徐先生从上海奔驰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S280轿车,价格109.5万元。鉴于去年8月徐先生曾买过一辆同一型号奔驰车,当天行驶一程后,即发现无法用智能卡打开车门,用钥匙打开却又不能发动车辆,经与销售商交涉总算换了另辆新车的痛楚经历,在今年购车时,徐先生与销售商特地在购车合同中约定了一个退车条款:“如供方所提供的车辆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货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然而霉运再次降在徐先生头上!购车当日徐先生将车开回途中,发现新车方向盘沉重,操作十分困难。次日,奔驰公司派人上门检修,查明要更换方向机总成,并召来拖车将新车拖回公司去修理。第一次修复后,当车行驶至3000公里左右时,刹车、动力和方向又同时发生了故障,徐先生不得不再次将车送去修理。 接二连三的故障,使徐先生想起购车合同的退车条款,于是在今年6月30日、7月5日、14日及19日,他4次向上海奔驰公司及在香港的奔驰公司中国总部发函,提出退车要求。信函中徐先生拿出购车合同,并列举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自己主张的依据。信函说:基于上述所有中国法律法规、购车合同的约定,奔驰公司是否应当认真考虑一下我的退车要求? 对徐先生的这些函件,奔驰公司于7月10日、18日、25日3次复函,前两次没就退车一事作明确答复,虽然没有否认质量问题,但强调两次发生的质量问题都已修复,并决定向徐先生“额外提供一次免费的3万公里保养”。最后一次复函明确表示不考虑徐先生的退车要求。 提供保修是奔驰公司拒绝退车的唯一理由。然而徐先生不解,为何他们始终回避购车合同及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终于下决心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希望得到消协的支持帮助。据悉,浦东新区消协已受理了徐先生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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