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就想“买断”我儿的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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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5名被收容者遣送车中被活活烧死》追踪 南充籍遇难者张小波亲属申请国家赔偿18万,要求追究深圳福田巡警的过失 2001年4月9日,在广东深汕高速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导致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见本报8月9日第3版 昨日,本报南充记者几经周折找到张小波的父母。二老噙着泪水,讲述了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将记者拉到那凄惨冰凉的世界。 震惊 两天后接到儿子遇难噩耗 张小波的家在南充市嘉陵区晏家乡石道床村,非常偏僻。1998年9月,张海清夫妇省吃俭用,把儿子送进南充市技工学校学习。2000年1月,张小波毕业,5月,和同班数十人被韩国在深圳的一家电子公司录用。3个月后,张小波离开了该公司,先后在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和邮政特快专递局务工。 2001年4月11日上午,张海清家的电话陡然响起,电话是张小波的朋友打来的:“两天前,张小波和许多人在海丰收容站的遣送车中被活活烧死……”张海清当时一下就懵了,夫妇俩立即赶到海丰县。 4月12日,噩耗得到证实:儿子的确在收容遣送车中被烧死了。张海清顿时昏到在地。 疑惑 4万就“买断”我儿的命? “你们为什么要收容我的儿子?”4月13日,张海清到收容站查知:2001年4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巡警大队二中队以张小波系“三无”人员为由将其捕获,并把张小波送到海丰收容站。 张海清一直想不通:张小波到深圳务工是有组织的,同时还办齐了所有证件,他在深圳的工作也不错呀!并且,张小波离开南充到2001年4月9日还不到一年,他的证件应该没过期呀! 张海清想不通的事还很多,这样骇人听闻的事故,当地报纸当时只作了极为“公式化”的、只有两三百字的报道:某年某月某日,中巴车起火,烧死25人,当地干部如何处理善后,原因正在调查云云,文中连“收容遣送”之类的字一个也没有。 5月底,张海清在《“4·9”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上签字后,拿到4万元“补助”。张海清说,离开时,海丰方面还不忘千叮万嘱:拿到了补助金,我们不负任何责任呐,回家别乱说。 愤怒 死得冤枉我们要告状 张海清夫妇回到南充,一想起被关在车里活活烧死的小波,一家人就泪水涟涟。张海清有一个亲戚在南充政府部门工作,他给张海清出了个主意:你虽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是收容站仍摆脱不了干系,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02年12月20日,张海清等9位遇难者亲属正式向汕尾市海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海丰收容站向每位受害人亲属赔偿187420元。今年7月14日,海丰县法院决定受理此案。8月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这一从未在媒体公开披露的骇人事故。 痛定思痛的张海清还称:张小波有固定职业、有居住场所、有法定证件,福田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糊里糊涂把张小波抓进收容站,他希望有关方面追究福田巡警的过失。 据悉,海丰县法院将在8月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张海清等人的代理人、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秋萍认为,收容站站长、指导员及直接负责遣送的工作人员均因“4·9”事故被海丰县法院判刑,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它等于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条文,收容站就要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文/图记者汪仁洪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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