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律文书 富顺一副庭长帮忙帮拐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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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一审判决其不构成犯罪,检方决定提起抗诉 本报讯富顺县法院一副庭长为帮同一法院的同事开脱借款担保责任,私自伪造法律文书枉法裁判,被检察机关推上被告席。日前,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富顺县法院经济审判二庭副庭长杨跃枉法裁判不构成犯罪,自贡市检察院决定向中院提起抗诉。 据富顺县检察院介绍,2002年1月,富顺县纪委、县监察局在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欠款中发现,担任郑国才向富顺县龙硐乡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称龙硐基金会)借款担保人的原富顺县法院干警陈永泉,出示的免除自己担保责任的判决书有重大疑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承办该案的原富顺县法院经济二庭副庭长杨跃涉嫌枉法裁判,遂将案件移交富顺县检察院。2002年2月,杨跃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依法逮捕。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1年12月初,龙硐基金会诉郑国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借款担保人陈永泉找到案件承办法官杨跃,要求帮忙免责。杨跃便在办公室伪造了合议庭评议记录,并制作了“(99)富经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追加陈永泉为被告并免除了陈的担保责任。一桩借款纠纷案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按照杨跃同事的意思判决了。 贡井区法院受理杨跃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于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跃在原案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确实存在故意违反诉讼程序进行枉法裁判,且部分适用法律和裁判不当。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跃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没有违背事实”,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杨跃无罪。 自贡市检察院决定立即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追究杨跃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确保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本报记者陈章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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