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狗”皮也判虎皮的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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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9:2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梁宗 记者王骞 以15万元卖给别人的虎皮原来是狗皮,被判为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贩卖者认为此项罪名不应成立,遂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驳回被告人宋勇、刘远贵上诉。 宋勇在贵州收购得虎皮、豹皮各1张欲高价出售,遂与暂住在上海的贵州老乡钟立模电话联系,要钟设法在上海寻找买主,钟便帮他们联系了中介人杭某。 2002年11月15日,宋勇和刘远贵携带两张动物皮从贵州遵义乘火车抵沪。11月19日下午,在钟立模的牵线搭桥下,宋勇、刘远贵在本市中山北一路某大酒店内,将虎皮、豹皮分别以15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间人杭某介绍的买主,正当双方成交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经鉴定宋勇出售的两张动物皮均为狗皮。一审法院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宋勇、刘远贵有期徒刑6年和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钟立模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判决后,宋勇、刘远贵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宋勇、刘远贵、钟立模共同出售的是狗皮,而并非虎皮和豹皮,这是出于宋勇、刘远贵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属犯罪未遂,应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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