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玩猫腻 消费者应依法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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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09:58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针对目前不少房产广告存在概念不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市消协发出消费警示:不要轻信房产商精美的广告和动人的承诺,消费者要去实地进行考察,对那些陈述不透彻、避实就虚的销售广告要擦亮双眼,必要时应将这些广告和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中。 如顾先生投诉,今年3月他付定金购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对方的广告文案上写明使用日本原产的闭路电视系统和美国原产的红外线防范系统。消费者要求把广告文案内容写进合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顾某投诉的房产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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