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为知情权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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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0:02 齐鲁晚报 | ||
法院以“楼房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属商业秘密”为由驳回起诉 本报日照8月10日讯 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拥有知情权,可在使用该项权利时要注意适度。日前,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知情权纠纷案件。 2002年3月,原告李某在日照开发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入住后,李某发现自己所购楼房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因为自己也从事建筑业,李某就想自行查找商品房的质量原因。于是,李某便向房地产开发商日照某建设总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楼房的设计图纸和该楼房建设施工的原始记录等资料。开发商认为,李某在购买楼房过程中已经查阅了开发商的开发、建筑资质,查阅了楼房的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但楼房的设计图纸和建设施工的原始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李某无权查阅。为此,李某以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把日照某建设总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照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对自己所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但该项权利的使用应当适度。原告李某可以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有权知晓并查阅开发商是否具有开发、建设资质,所购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是否有允许上市交易批准手续,还有权查验房屋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以及质量保证书等。但楼房的设计图纸和建设施工的原始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消费者应知的范围,且这些资料已由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存档保管,属于档案资料,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李某的诉求已经超越了消费者应知情的权限,依法不予支持。故此,日照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经二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彭学坤 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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