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盗窃是否也“保”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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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0:46 沈阳今报 | ||
蒹葭 笔者对开办这种保险业务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 一、开设“酒后驾车险”不合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醉酒的人更不准驾驶非机动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当然不应开设这项旨在保障不受法律保护的酒后驾车行为的业 二、开设“酒后驾车险”不合情理。根据该项保险业务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这项“酒后驾车险”的,因此,我相信,能够购买这么多项保险的人,一定是具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能力的。“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只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动听的说辞而已。 有大学法律系专家把它与盗抢险等险种等同看待,认为都属于“保障违法犯罪行为中受害方利益的险种”。殊不知,盗抢险是公民为防止盗抢而购买的保险,并非为窃贼强盗而设,而“酒后驾车险”却是专为肇事者而设的保险。如果酒后驾车可以“保险”,岂不是说,窃贼强盗或许也可以去保险公司投个保,以便案发后由保险公司为他向受害者提供保险赔付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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