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收入者违法生育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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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0:5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新华社南宁8月8日电(文萍刘万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出台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高收入当事人将受重罚。同时,自做出处理之日起7年内,违法当事人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广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赖德荣说,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于7月22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 办法还对违法生育的高收入者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应结合其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赖德荣认为,此举可以有效制止“有钱就可以多生”的现象。 据测算,广西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区共少生人口近千万人,但许多人还存在旧的婚育观念,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新办法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广西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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