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包掉得有些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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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3:0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洗头丢了包,临时小工有偷包嫌疑,美发厅老板却称不认识这名小工—— 本报讯 美发厅用临时工给我洗头,导致我物品丢失,难道不用赔偿吗?昨天,读者黄女士向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讲述其遭遇。 黄女士上周五在中山路一家名为“斯莉花”的美发厅洗头。她对洗头的小工不满意, 塑料袋里有一套新买的衣服和一些对她比较重要的照片,黄女士认为小工偷走袋子的嫌疑很大,要求美发厅找到小工。美发厅老板说那个小工他们根本不认识,是应聘试用的,他们没有小工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黄女士当即到中华派出所报案。 在派出所,美发厅的一名负责人也承认是小工偷走了黄女士的袋子,但拒绝赔偿黄女士的损失,理由是“你当初又没有把袋子交给我们保管,是你自己保管不善导致丢失的,应该自己负责。” 黄女士说,美发店没有提醒消费者要寄包,而且也没有寄包处。如果美发店雇请身份不明的人为消费者服务,是很容易导致财物损失。 记者就此咨询有关律师,虽然美发厅以小工只是临时试用的工人为理由拒绝赔偿,但东西丢失并不是消费者的过失,消费者理应获得赔偿。 至于美发店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4个条件(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4个条件):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的事实、行为和损害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陈进容 傅蔚蔚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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