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关注“酒后驾车险”推出:保险,还是造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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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郭之纯 反对 据报道,沈阳天安保险公司开办了一种针对饮酒驾车的车辆附加险。由此,私家车主酒后驾车肇事后,将有可能获得最高25万元的保险理赔。 真是匪夷所思!我觉得这不但不是“保险”,简直就是在“造险”。我认为该附加险种有违科学精神,对抗交通法规,有害文明公则,应该立即取缔。 人们饮酒后,反应变得迟钝,判断不再准确,这是不准酒后驾车的生理科学依据。但该险种的存在,对于喜好杯中之物而又缺乏自制力的司机来说,或会助长其“放纵一下”的胆量,在某种意义上可称是在“助纣为虐”。这种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科学原则的险种,甚至是在助长犯罪。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就大,这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因酒所生的事故虽非故意,也近乎罪恶,起码是缺乏道德的表现。这也是交通法规中规定酒后驾车造成事故须负全责的原因。 酒后驾车,潜藏对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因此交通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准酒后驾车———虽然尚不可完全避免这种现象———但对酒后驾车,必须经常不断地采取预防性措施,而不可稍有懈怠。但该险种,不仅起不到预防作用,还相当于给酒后驾车者服下了一颗“定心丸”,我觉得这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其中的负面影响决不可小视。这简直就是在公然对抗交通法规,起码是部分抵消了“交通安全教育”的效果。 该险种也将有害社会的文明公则。有人认为,该险种的开办,对酒后驾车行为伤害到的苦主有益,因为也许会有助于他们得到切实的补偿。但这是荒谬的偏见说法,因为再多的赔偿也不能真正补偿健康的受损,假如由此丧失了生命,这种补偿就更是毫无意义。所以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从根子上杜绝酒后的驾车行为———对酒后驾车的宽容,实质是对他人(及自身)生命的漠视,这与当代社会提倡的尊重他人、珍惜生命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有理由认为,这家保险公司增设的该险种,不是要保险,而是在造险。(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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