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葡萄案”难了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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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4民工已被拘留,是按偷吃普通葡萄处理,还是按盗毁科研成果定罪,目前尚未定论 北京今天消息 10年苦心研究,40万元巨额投资,却在成果即将问世之时被几个馋嘴民工毁于一旦(见本月8日本报中国新闻版)。目前,李高尚等4民工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拘留。 可如何处理这样一起特殊的涉嫌盗窃案又让警方犯了难,司法机关能否按照天价葡萄的价值追究几个馋嘴民工的刑事责任?研究所能否单独按照40万元的价值向民工提出民事赔偿?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海淀警方有关人士表示,目前4人因涉嫌盗窃被拘留,拘留期满是否被逮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取决于这些被偷吃的葡萄的价值。 农科院林果所葡萄项目组组长徐海英老师说,我们目前也不知道这种事该怎么处理。按照普通葡萄的价值赔我们个三五百元钱,对这个项目毫无意义,索赔多了几个民工根本赔不起,因为这种偷窃行为对于一个科研项目,主要的损失是数据,是无形的智力成果。不过徐海英认为也没必要按照40万元的损失来判刑,毕竟他们没有把葡萄全毁掉。另外偷窃者还年轻,给他们一个教训就可以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分析说,民工偷吃时可能并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有多大,因此民工们没有实施一般意义上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充其量只是一般性的侵占财产行为。如果按侵占财产里的盗窃罪来处理,这又涉及盗窃葡萄的价值是多少。从目前来说,民工事前可能不知道葡萄的价值,因此其盗窃的数量也只能按一般葡萄的价值来衡量。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认为:从刑事角度看,按照法律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民工偷吃的如果是一般的葡萄可能构不成盗窃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理,即便是研究用的葡萄,如果民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吃了一些,处罚的情节上可能会从重一些,但是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值得商榷。 张星水认为,从法理上说研究所如果能向法院提交出该项目所投入科研经费的合同,举出实际损失的证据,可以按照特殊侵权(财产权)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他说这又带来新的问题:葡萄的价值如何换算成具体的金钱数额,研究所用什么证据来证明葡萄值多少钱,即使葡萄的价值有了具体的金钱数额,40万只是合同上的金额,具体到被民工偷食的其中20株的损失如何计算也是个问题。 据悉,过去曾出现过小偷因盗窃4个研究用玉米造成重大科研损失被判刑两年的案例。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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