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取消学士学位资格 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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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1:16 北京娱乐信报 | ||
考试作弊被学校按校规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 武某是暨南大学的毕业生,1996年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广州天河区法院。 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回放 考试作弊未取得学位证 据了解,武某为北京市人,于1995年9月考入广州的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习。1996年1月17日上午,武某在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同日,被高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认定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上午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学年,武某重修医用物理学,考试成绩为79分。2001年1月,武某向该高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2001年3月2日,高校作出《关于降低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2002年3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辩 校规明文规定作弊后果 暨大表示,该校学生若在考试中作弊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是校规明文规定的,而校规已组织同学们学习过,同学们应该知道,学校是按校规办事。 1993年4月8日,该校就已制定出《关于对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位的决定》。1994年7月,学校又对该决定作了修改,修订后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有夹带资料等情况之一者,即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不能申请贷学金。作弊学生如属本科生,则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天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学校于2001年3月将武某的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但并未撤销原处分即《关于武某同学考试作弊的处分决定》中对武某“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而该决定在未被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之前,仍应具有法律效力。武某以自己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为由,要求高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天河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 应审查学校处分是否合法 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本人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2.本人是在一审庭审中才知道学校对自己作出的两次处分决定的具体内容,学校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依据上述两份处分决定作出的,而一审法院却未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即法院应当对该高校的校规的合法性作出审查,看是否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抵触。3.由于学校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本人四处奔波,学校应赔偿本人交通差旅等费用。武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学校给自己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赔偿交通旅差等费用1万元。 终审 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上诉人武某经考试合格,由暨大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成为该校的本科生,取得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其在校期间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其中医用物理学因考试作弊被记零分后,获准重修,现已通过考试。学校已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给他。武某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关于学校能否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问题,广州市中院认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高校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 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该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诉人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信息时报》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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