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经济制裁是纵容酒后驾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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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1:44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之纯来源: 羊城晚报 我认为该附加险种有违科学精神,对抗交通法规,有害文明公则,应该立即取缔。 人们饮酒后,反应变得迟钝,判断不再准确,这是不准酒后驾车的生理科学依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大,这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因酒所生的事故虽非故意,也近乎罪恶, 保险公司之所以对酒后开车发生事故不予赔偿,是在经济上对酒后开车的司机进行制约,防止司机对酒后驾车采取放纵的态度。有人认为,保险的事后救助并没有抵消惩治的效果。但该险种的推出实际上减轻了对酒后驾车肇事者的经济制裁,让他们服下一颗“定心丸”,其中的负面影响决不可小视。 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从根子上杜绝酒后的驾车行为。对酒后驾车的宽容,实质是对他人及自身生命的漠视,这与当代社会提倡的尊重他人、珍惜生命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有理由认为,这家保险公司增设的该险种,不是要保险,而是在造险。 摘编自《羊城晚报》8月11日 文/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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