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离”中归位——全面推进国企改革评述(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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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4:5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起的国有企业,本身就是个“小社会”,尤其是那些大型企业、远离城市的军工企业和采矿等资源型企业,从学校、医院等公用服务机构到公安、法庭一应俱全,还要自我进行产业配套,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国有企业典型特征。这样的企业不能不背上沉重的包袱,也难以具备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效率。 将国企的社会职能分离出去,这已形成共识,但因涉及面太广,各家企业的具体情况差异 按省里的要求,今年全省要完成4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社会职能分离;到2005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要全部完成社会职能分离——显然,这已是国企改革的一出重头戏。 国企分离社会职能,意味着在市场经济原则下政府、企业、市场角色的重新定位和功能划分。国企要通过改制,成为单纯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成为有限的、服务型的政府;市场则要扮演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角。企业不办社会,但社会仍须有人来办,还要办好。即并非将企业那些“社会职能”部门一刀割掉、将从业人员分流处置就了事,还必须有新的“载体”承接这些职能,履行好应尽之职。同时,还应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让企业融入社会,得到社会资源的滋养。从这个意义上讲,分离的过程,即是职能归位、社会再造的过程。 国企需要分离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障;公安、法庭、武装部等管理型职能;学校、医院等公益服务型机构;住房等福利型事业;社区环境改造建设。由于牵涉诸多方面,关系诸多体制、政策问题,必须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通力协作方能实施。分离过程中,除应明确移交社会保障机构、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机构外,一些公益型、福利型职能还可以市场途径分离,办成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职工住房,可通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进行分离。 对地方政府而言,须发挥组织、协调的关键作用,为国企分离社会职能创造条件。对那些要关闭退出的企业、地理环境差的企业,还必须加强当地的社区建设,尽力创造就业岗位。 对企业而言,产业重组、主业与辅业的分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将一些配套的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这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内容,也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为此,可将生产性辅业改组为独立的专业化实体,也可将辅业资产出售。由此企业得以轻装上阵,从经济运行效率出发,一心一意做强主业。本报记者彭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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