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滥用知情权遭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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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6:23 生活日报 | ||
本报日照8月11日讯(通讯员 彭学坤 记者 刘春雷)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拥有知情权,可在使用该项权利时要注意适度,切不可滥用。近日,日照经济开发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滥用知情权而败诉的案件。 2003年3月,李某在日照开发区购买商品房一栋,入住后,李某发现自己所购楼房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因自己也从事建筑业,李某就自行查找商品房的质量原因,向房产开发商日 日照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可以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有权知晓并查阅开发商是否具有开发、建设资质,所购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是否有允许上市交易批准手续等有关资料,有权查验房屋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以及质量保证书等。但楼房的设计图纸和建设施工的原始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消费者应知的范围,且这些资料已由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存档保管,属于档案资料,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李某的诉求已超越了消费者应知情的权限,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中级法院。案经二审,日照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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