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中暑死亡事件频发 暴露劳动法规“空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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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06:24 新华网 | ||||
近日,我国部分地区持续高温,绍兴、杭州、南京、重庆等城市频发高温作业中暑致死事件。据报道,仅绍兴近30名中暑死亡人员中,就有一半多是由于高温作业引起的,而其中大部分又是工作和居住环境较差的外地民工。 在高温条件下,如何使劳工的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护?我国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政策?民工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日前,有关专家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关于高温作业的政策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加快高温作业预警保障制度,制定相关具体细则势在必行。 我国已经出台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是否跟得上越来越热的天气?“绝对滞后。”长期从事工伤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孙树菡教授说,“目前,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对具体的问题并没作出明确规定。到了1979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重新修订,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工作分级却只字未提。” “1960年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主客观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很多标准都需要重新修订。”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汪彤认为,让劳工在持续高温天气下进行高强度工作,不合理,也不人道。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拿出全国性的权威说法,通过法律来制止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汪彤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开始重视由高温作业引起的安全事故,并着手修订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笔者随即拨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的电话,却被该局政策法规司一位监督专员告知,立法部门并未把修改1960年的条例提上日程。 据他介绍,对于高温作业的重视,一般只限于对炼钢炼铁、矿上井下的高温作业采取防护措施。对于由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基本上少有涉及。可以说,这方面的监督执法存在着很大的疏漏,基本上是空白。 劳动法律事务专家左祥琦也认为,在《劳动法》体系内,对于特殊岗位,高温、低温都有防护措施,但是依据气候变化引起的劳工保护却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参照。 那么,专家学者一致呼吁出台的有关高温作业法律法规,为什么迟迟难以问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那位监督专员认为,高温作业法规界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他说,其实早在1999年和2000年夏季,就出现了与今年类似的情况。当时,国家有关部门就有意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但由于机构改革,一些职能分配不明晰,就搁浅了。 孙树菡同意杨的看法。她说:“职能部门管理划分不清,的确是制定政策的难点———涉及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涉及劳动安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涉及劳动卫生,又由卫生部来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各个部门互相牵扯,职能难以细分。所以,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也在所难免。” 此外,还有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左祥琦说,对工人中暑死亡的原因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可能存在多种死亡诱因。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就很难用统一标准认定。同时,天气引起的室外高温无法进行人工调整,规范较难确定,实施起来难度也较大。 除了制度空当,劳工特别是农民工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民不举官不究,造成恶性循环,导致此类恶性事件接连发生。”左祥琦告诉笔者,自己接触的劳动纠纷中,因为高温作业死亡的投诉非常少。而且,即使有劳动争议,也多是集体争议。 他说,出了这种问题,不寻求合法途径,私了现象非常严重。农民工很容易满足,有些工人死亡后,企业主用几万块钱就可以打发了事。 据孙树菡介绍,如果劳工因为工作中暑导致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其实,只要构成劳动事实关系,企业主就必须为劳工上‘五险’。但是,现在很多企业根本没把农民工当工人,尤其是私营企业主,这方面做得更不好。”其实,农民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安全保障。左祥琦说,首先,他们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其次,劳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如高温等恶劣条件。 提起降温津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那位监督专员认为,工资改革以后,国企的岗位工资中一般包含有降温津贴;而在私营企业中,多不存在这类补贴。但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对于劳工来说,找份工作不容易,若向雇主提出降温津贴要求,就有被解雇的危险。所以,很多工人只能顶着酷暑进行高强度劳动。 专家们认为,政府在这方面的劳动监管流于形式———监察不到位,甚至淡化,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实习生/陈磊罗红)(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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