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8月11日电(记者张晓东)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监察厅今日向社会公布了该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
这个“十不准”的主要内容是: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
探消息和说情。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四不准违规使用标底。提倡无标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将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五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各地区和行业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标加分条件。六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评标无效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代理费回扣、帮助某投标人中标等违法行为作为承揽项目的条件。八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九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十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据了解,对于违反“十不准”的,将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市、县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