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评论: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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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14:08 燕赵都市报 | ||||
人人都知道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人人都不知道“人人平等”的“人人”究竟为何物。这些日子我被两件事击昏了头。 姜某在2001年考入山东大学,并按照当年招生简章中的条款获得了该校的“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一年后,山大以该生多门功课不及格为由,根据该校2001年7月23日制定的《学籍管理条例》第52条取消了其二等奖学金的一切待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是山 无独有偶,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村委会以“乡规民约”和村民表决的方式否决了部分村民的福利分配权,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在是否给予8人村民待遇的问题上,村委会执行的是村民会议的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在此问题上,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所以也不能简单地套用《民法》上的公平或法理上的正义来进行是非判断。法院据此驳回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又是一个二者“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从自然状态看,个体和管辖他的单位之间、个人和他所在的各种组织之间,当然存在天然的地位不平等,这种地位不平等乃是缘于双方掌握的资源不平等。但是,人类社会之所以成为文明的人类社会,而不是弱肉强食的自然丛林,就在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基本的人与强大的单位、组织的权利平等原则,以确保最弱小的社会个体的权利。这是公民权利的底线,也是社会得以文明、人类获得尊严的底线。 如果按照上述两个法院的逻辑,一个人到了一个单位,当然应该服从该单位的管理,也不管该单位的管理制度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服从就是了,单位和个人之间,也应该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任何矛盾和纠纷,也该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了?同理,政府和百姓之间,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也都应该是一种服从和被服从、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出现“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那么请问,这世界上还有谁跟谁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还有什么关系是用得着法律法规调整的? 文明的使命、法治的使命,难道不是“给弱者以权利,还弱者以尊严”?如果没有个人和国家及其各种组织、个体和单位之间“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永远只能成为海市蜃楼。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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