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评论:贿赂不是私企的原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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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14:21 燕赵都市报 | ||||
今年1至7月份,江西省检察院查处行贿犯罪嫌疑人119人,而这些行贿者多是私营个体业主,企业市场营销人员、建筑领域的工作人员(《检察日报》8月9日报道)。人们现在多在谈论民营企业的“原罪”,如此数字也许又从另一个方面为“原罪论”增加了注脚。 笔者认为,我们要正确地看待企业的经营中存在的行贿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首先应该反思的是我们社会,而不是将私企妖魔化。当商业上的机会靠贿赂来争取时,只能说明我 贿赂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副产品,而是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副产品,贿赂与市场不存在本质上的联系,我国贿赂最盛行的封建时代,恰恰是根本不存在市场的时代。在市场经济中,追逐自利是市场理性人的必然选择,一个的精明的商人不仅自己不会接受贿赂,也不会容忍自己的手下接受贿赂,因此市场机制越发达的地方,必然是反贿赂越坚决的地方,将贿赂视为发展市场的副产品的看法是错误的。 时下行贿的盛行,正是因为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完善,由于权力与资本的不当结合,而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受贿需求。就拿案件中提及的江西宾馆的发包来说,贪官当道,没有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个外来的企业凭什么能取得承包?此时产生贿赂就是必然的了。 笔者如此说并不是想替行贿者辩护,更不宣扬贿赂有理,笔者仅想说明:当权贵与市场相结合的时候,当权力寻租影响市场资源配置时,当商业资质不是决定市场机会的关键因素的时候,贿赂将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在声讨私营企业的“原罪”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应该反思,如何用改革的精神铲除促使这些“原罪”产生的土壤,土壤不除而仅仅问责于私企有不教而诛之嫌。当市场的机会靠贿赂来争取时,我们就知道改革之路还任重而道远。(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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