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市场——为何频发伤亡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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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4:3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筑市场活跃异常。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建筑市场人身伤亡事故频频发生。据某基层法院统计表明,1999年该院受理该类伤亡事故纠纷18件23人次,2000年为24件24人次,2001年为31件32人次,呈逐年增高趋势。严峻的事实和血淋淋的教训告诫我们,规范农村建筑市场,防范伤亡事故发生,亟待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 伤亡事故频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组织不具备从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然而,在农村建筑市场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无资质证书或超过施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为建筑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特别是随着农村居民住宅的日益楼房化,在农村居民住宅建筑业务中占绝对优势的农民建筑队,在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五无”条件下,施工人员施工危险性进一步增大。 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而目前,施工组织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或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现象比比皆是,特别是这些施工组织中招募的民工和农民建筑队中的“工人”,他们农忙时下田耕种是农民,农闲时拿起瓦刀是“工人”,上岗前,未经任何严格培训,无从业许可证书,无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致使施工中人身伤亡事故频繁发生。 施工组织对劳动者权益重视不够,安全意识缺乏。有的施工企业与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只是单方面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关系到工人工伤事故的处理方面内容规定得少,甚至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致使施工组织对施工安全保护措施未予足够重视,施工中劳动保护设施不齐全或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要求施工,一旦发生意外,施工人员非死即伤,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施工人员依法维权意识淡薄。部分施工人员认为自己能找到活儿干就不错了,在工作中不敢与施工组织交涉劳动过程中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或不知道如何与用人单位交涉。一旦出了事故,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有的施工人员只好自认倒霉,有的只要施工组织多少给一点补偿就心满意足,还有的受与施工组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等的欺骗,而不知道通过仲裁、诉讼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助长了部分施工组织不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防范伤亡事故发生的对策是: 加强行政监督。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内建筑企业和建筑施工队伍进行摸底排查,逐一建立档案,掌握其资金、技术、人员、设备、资源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取缔,对不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施工组织要给予严厉制裁。 加强专业培训。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劳动部门联合对农村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发给上岗证,坚决制止无证上岗,杜绝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农村建筑市场的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组织安全生产,实行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已经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法用法,依法维权。要大力开展《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建筑工程人身伤亡事故案件要及时侦查、审理,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严格划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界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⑤3河南日报2003-08-13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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