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第一案”开审 138人索赔超1200多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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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5:05 济南时报 | ||
时报综合消息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因债务过高,已经变卖还债的私立武汉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下称新世纪外校)再起波澜,138名曾在该校读书的学生以违法批准设立该校、不履行监管职责等为由,将武汉市教育局和江岸区教育局告上法院,索赔1203.7万元。日前,此案在武汉中院开庭审理。 此案系中国教育界所碰到的涉案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集团诉讼案件。因此 原告:违法审批使自己受损 原告诉称,自己的经济损失与两被告的行政行为有着密切联系:1995年,武汉市教育局(当时为武汉市教委)未对新世纪外校的办学目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便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由于不具备办学条件,新世纪外校便以招生为名向原告收取高额的教育储备金、建设赞助费及高额学杂费,共计1203.7万元。 1997年,两级教育部门明知新世纪外校不具备办学条件,竟然核发办学许可证,并于1998年6月为新世纪外校核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两被告还未按规定对该校进行全面财务管理检查或审计。据称,新世纪外校收取了原告的高额教育储备金等费用后,并没有全部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而是被该校校长田汉桥挪用。 索赔总金额达1203.7万元 2000年11月,新世纪外校因资金周转不灵停课,当年12月19日,武汉市教育局决定停办新世纪外校,原告被迫转学。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武汉市教育局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及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违法;确认两被告未对新世纪外校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同时,原告还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及与新世纪外校曾有关联的第三人武汉市红康发展公司等七家单位,对新世纪外校不能退还的1203.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依照当年文件 武汉市教育局答辩称,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及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非违法,该局是根据当时国家教委文件规定,江岸区教委呈报的文件、意见及所附筹办学校申请递交文件,才同意其筹建学校。 武汉市教育局称,本案原告是自愿与新世纪外校订立民事合同,并依合同自行向该校缴付各项费用,且从未征得自己同意、批准或参与。 经过5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 链接 1995年6月6日,武汉市红康发展公司、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江岸区谌家矶乡人民政府、武汉路石教育改革基金会签订协议,由四方共同出资2000万元兴办私立武汉市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新世纪外校”创办于1998年,其负责人田汉桥至今下落不明。 自2001年以来,“新世纪外校”被多家债主诉上法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新世纪外校”的房产和动产进行评估为2319万余元。 今年6月,法院裁定,将“新世纪外校”房产及动产变卖,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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