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截巨款曝出法官受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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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8:1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某银行万源市支行截留受偿款一事败露,曝出法院院长受贿案。近日,原万源市法院院长刘继纯,因收受他人贿赂现金2.5万元,被达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1988年,万源市川京饮料厂先后从某银行万源市支行贷款12笔,截至2000年,贷款本息304万余元。因资不抵债,1989年川京饮料厂宣告破产,经清产核资变现资金为182万余元。2000年3月,万源市法院裁定某银行万源市支行从“川京”破产财产中受 2000年8月的一天,这家银行的万源市支行行长胡长贵、副行长张家忠到刘继纯办公室,将法院原借款6万元的借条和2.5万元现金一同交给刘继纯。随后,万源法院(2000)万源法经破字第005号裁定载明的变现资金182万余元被改为71万余元,某银行万源市支行受偿金额由99万余元改为27万余元。 当某银行万源市支行截留受偿款一事败露后,该行领导两次找到刘继纯,要求法院再出一虚假裁定书以应付检查。2001年2月20日,万源市法院以(2001)万源法经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某银行万源市支行从川京饮料厂破产财产变价款中应分资金51万余元。在此次事件中,某银行万源市支行共向上级总行上缴受偿资金78万余元,下余20多万元被该行开支并向刘继纯行贿2.5万元。案发后,刘继纯退清了所获赃款。 达州中院认为,刘继纯构成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两罪相比,受贿罪比滥用职权罪处罚要重,故对刘继纯以受贿罪定罪量刑,不对滥用职权罪再次定罪处罚。加之刘继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报特约记者 靳元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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