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人性化就是刚柔相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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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9:24 沈阳今报 | ||
刘武俊据《中国青年报》8月11日报道,为了不让犯罪嫌疑人11岁的女儿在心理上受到更多伤害,北京宣武警方放弃了一次激烈的抓捕行动。另据《北京青年报》8月11日报道,继今年3月推出给犯罪嫌疑人戴头罩之后,北京市一中院再次推出最新举措:所有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律摘掉手铐。 依我之见,北京的这两条新闻从执法的细节上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而执法的人性化 法治的刚性凸显的是法律的非人格化特征,相对于恣意的人治而言。法治的刚性突出体现为公法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遏制,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法治的要义就是“限权”,让非人格化的法律而非权力成为至高的权威。 法治的柔性凸显的是法治的道德蕴涵和人文关怀,突出表现为法治对个人私权利的保障和庇护。法律终究是人类理性的结晶,法律的创制、适用和执行等法治活动都离不开人类的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权威性其实是法理权威和伦理权威的兼容。 恢恢“法网”是有弹性和韧性的,并非铁板一块,“刚柔相济”才是良性法治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要真正实现刚与柔恰到好处的“兼容”和“相济”又谈何容易,这不仅需要法治在制度层面的创新和理念层面的更新,还需要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执行等技术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法治的主旨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和安宁,而不是要用一张密不透风的恢恢“法网”将包括私人生活空间在内的一切社会领域都囊括在内,否则公众将难以对法律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 总之,我们所需要建构的刑事法治既是遏制犯罪的“刚性法治”,强化刑法在预防、遏制和惩治犯罪及腐败方面的“刚性能力”;同时也是充分尊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在内的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尊严的“柔性法治”,刚柔相济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品格。 作者单位:司法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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