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王"商标纠纷案落槌 判其不得用凤凰牡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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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0:15 新华网 | ||
12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海口“东北王”酒楼因省工商局对其所作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海口“东北王”没有侵犯海口“东北人”的商标权;同时,海口“东北王”对海口“东北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今年4月28日,省工商局对“东北王”酒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东北王”酒楼使用的装璜装饰在许多地方与“东北人”酒楼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违 海口“东北王”酒楼不服省工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海口“东北王”酒楼虽然在装饰上与海口“东北人”餐厅有区别,但感观上与海口“东北人”的装饰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其行为已构成对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与此同时,海口“东北人”餐厅虽已注册了“凤凰牡丹”商标,但该“凤凰牡丹”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应与“东北人”文字商标一起使用才能体现其特有特征,而海口“东北王”酒楼在装璜中虽使用了“凤凰牡丹”图案,但并没有与“东北人”文字商标一同使用,因而不构成对海口“东北人”餐厅的商标侵权。并且,省工商局对海口“东北王”酒楼作出的5万元罚款,是依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应予纠正。 由此,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对海口“东北王”酒楼的5万元罚款;维持省工商局责令海口“东北王”酒楼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与“东北人”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璜装饰。 海口“东北王”酒楼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完)(文/岳嵬 黄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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