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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专题 > 正文

再谈广东收容车内烧死25人 谁操纵了被收容者命运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0:19 华商晨报


牟朝阳生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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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没随身带身份证,俺儿一 去就回不来了!”

  2001年4月9日,深圳到广东汕尾高速公路的惠东县段,海丰收容遣送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2003年改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一辆收容遣送车起火,25名被收容者在车厢内被活活烧死。他们中最大的不超过30岁,包括24名男子和一名女青年。死难者几乎全是外地到深圳等地打工的人员,其中有陕西籍男子两名。目前有9户遇难者家属(陕西1户)联名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海丰法院将于8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我的年老体衰的亲人/你久久、久久地把我等待/一个人单独在茂密的松林/你站在屋子的窗口下/像站岗一样/独自伤心/你那皱纹累累的双手/不时放下编结的棒针/望着我久别的家门外/那通向远方的黑色路径:思念、预感、种种的忧虑,时刻在你的心头翻腾……———普希金

  陕籍死难者和他的家庭

  穿过雨后的白鹿原,踩着一脚的泥泞,就到了陕西蓝田县安村乡的牟家村。2001年5月,宁静的小村旁,田地里增添了一座新坟。51岁的牟维刚从异乡抱回了儿子朝阳的骨灰,将他葬在家乡的小路旁,牟维刚说这样儿子就永远不会和故乡亲人分离了。

  2001年4月9日,广东一辆收容遣送车起火,造成震惊全国的25人被烧死的惨案。如今“4·9”惨案过去两年多了,死难者家属的痛苦并没有减轻。日前,包括牟朝阳在内的9户遇难者家属联合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被广东海丰县法院受理,并定于8月25日开庭。这段时间以来,牟维刚一家人再次沉浸在悲伤的回忆中。

  2000年,牟朝阳24岁,父母为身为长子的他订下了亲事,腊月里举行了婚礼,因妻子一家都在广东打工,他也被劝说一起外出打工。正月二十就要出门了,这是他第一次出远门去千里之外的广东。临行前一晚,他把父亲叫到院里,说自己不愿意离开家,家里父母身体不好,地里没人照料,说着说着,竟哭了起来。父亲到现在仍记得他的泪:“从不哭的孩子,那天哭了……”

  冬天的早晨5时,天很黑,牟朝阳和妻子离开了家,母亲送他们到村口公路边,父亲不顾儿子的阻拦,随后拖着病腿赶去,等他赶到跟前时车刚刚开,儿子在车上招着手,而母亲手上还留着孩子手上的温热。这是他们的最后一面。

  2001年春节牟朝阳没有回家过年,他嫌车票贵,说春运完了再回来。聪明能干的他到深圳9个月后找到了份“好工作”——被聘用为深圳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营业员,薪水是每小时6元钱。他给父母打电话,说自己每小时挣8元钱,让他们放心,吃点好的,让妈妈不要再出去打工了,自己攒些钱就会寄回去的……

  春节后的农历三月初一,也就是牟朝阳出事的前十多天,他给家里打来电话,说和妻子闹了矛盾,妻子到娘家母亲处去了,他非常苦闷,想回老家来。3天后,他又打来电话,说打算再去叫妻子回家,此后突然没有了音信,父母急得团团转。到4月9日,西安下着大雪,他们打听到儿子是被收容站收容了,父亲稍稍放了心。“只要是被国家抓了,没大麻烦,咱不怕。”但母亲感到心里憋闷得难受———这一天正是牟朝阳和其他24名被收容者遇难的日子。

  家人在惶惶不安中等到了4月底,村支书送来了海丰县公安局发来的函,打开信,牟维刚当时就昏死过去。


说起两年前的惨祸,母亲和妹妹悲痛欲绝

  夺走儿子生命的到底是什么?到今天,他的父母亲也说不清楚,只是一遍遍在哀痛的泪水中说:“是天要命啊,早知道怎么也要让他回来啊!”

  没带身份证导致的收容和中巴改造的“囚车”

  简单地说,夺走牟朝阳的是一次因没带身份证而发生的收容。今天我们已无法详尽地知道牟朝阳是怎么被收容的,以及收容后遭遇了些什么。只知道被收容那天,他和邻村在深圳打工的小伙邵建文在一起,因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和就业证,两个年轻人就此走上了不归路。

  已经在大火中被烧毁的粤ND0323收容遣送车是一辆由中巴车改造的“囚车”,这辆车是海丰收容站私自将一辆中巴车改装成的,车的窗户上加了不锈钢的栅栏,在车厢和驾驶室之间则加了一道不锈钢推拉开关的隔离门。被收容人员上车时,必须通过驾驶室,然后才能进入“侧拉门”后的车厢里。惨案发生时,这个小小的侧拉门里,坐着牟朝阳等24名男青年,还有一人是女性。

  从上午10时40分起火到12时10分残火被扑灭,大火燃烧了1个多小时。牟朝阳和其他24个人是怎样在烈火中扑打、哭叫、恐惧、绝望、痛苦地辗转的,我们今天无从知晓。死难者的家属也不愿猜想,他们只能在午夜的噩梦后默默哭泣或放声大哭,埋怨命运的不公。

  记者看到了海丰县法院对收容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一案的判决书,其中对火灾发生的经过有详细的叙述。

  根据判决书的确认,2001年4月9日上午,海丰收容站遣送员巫允钦、戴剑辉与司机施长成一起遣送包括牟朝阳在内的25名收容人员往广州沙河收容站。当天上午9时许,巫允钦和戴剑辉在海丰收容站对25名被遣送人员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没有要求他们脱鞋检查。之后牟朝阳、邵建文等人上了车,巫允钦随即将驾驶室与车厢之间的侧拉门锁上,还用一条约1米长的松紧带把门固定绑紧。车是9时40分开的,大约10时40分左右,戴剑辉闻到了尼龙烧焦的味道,他回头看,看见车厢里倒数第二排的地方冒着烟,就走到侧拉门前喊道:“是谁放的火?赶快自己灭掉,要不然就报警,把你们全部送到公安局去!”此时车厢里有人站了起来,而火越来越大。车没有立即停下来,而是在减速行驶约100米后才靠边停下。这时司机拿灭火器去灭火,因窗玻璃无法打开,就返回车内,用灭火器从侧拉门上往里喷,因为太远,加上里边的人站起来往前涌,灭火器喷不到而灭不了火。此时,他们才找铁锤砸破玻璃,用灭火器向里喷,但一下子就喷完了,戴剑辉等于是拦过往车求助。此时火势越来越大。在开始起火18分钟后,司机施长成才开始向收容站站长施养鸿报告,说“三无人员”纵火。施养鸿的指示是“开门、报警”。此时,巫允钦已解开松紧带,并用钥匙开侧拉门的挂锁。此时火猛烟浓,被大火围困着的人往侧拉门挤,门打不开,巫允钦等人一起拉并用铁锤敲打,仍无法拉开侧拉门。此时,烟火已经延伸到驾驶室,巫允钦等人放弃了扑救。

  以下的这几个时间也是关键的:11时零2秒,惠东县公安局消防中队接报警,11时40分赶到现场,此时,车厢的前部全是尸体,25名被遣送人员已全被烧死,车已基本烧毁。12时10分,残火被扑灭。

  2003年8月11日,牟维刚颤抖着手将儿子的身份证、深圳市就业证和单位签的合同让记者看。在这些证件上,牟朝阳很灿烂地笑着,这是一个憨厚而不失英俊的青年的照片。他细心地保存着父亲、妹妹写给他的家信,还对妹妹家信上的错别字作了认真修改。在一个通讯本后,牟朝阳用潇洒的字体抄了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很漫长,但关键处却只有那么几步。这也许是他生前自勉的话,他有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一次没有带身份证的出行而最终走上不归路呢?他的父亲,拿着儿子的身份证,对记者说:“就是因为没有带这个证啊!你说屈不屈?”

  对玩忽职守者的审判和4万元“人道”赔偿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当地媒体报道了这起惨案,但只是寥寥数语:“深汕高速公路上一中巴车被烧毁,25人死亡”。当地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惠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调查和现场勘察认定的起火原因是:“由于坐在车后室内右侧倒数第二排的‘三无人员’纵火,引燃车内可燃物所致。”

  5月1日,在儿子死去21天后,牟维刚和孩子的舅舅、伯伯踏上了海丰县的土地。同行的还有另一名遇难者邵建文的哥哥。邵建文的父亲早逝,家里只有老母和哥哥。在邵建文的死讯传来6个月后,他伤心的老母亲突然发病,撒手人寰。他死后,哥哥不愿住在家里,去了西安打工,邵建文生前没有回来的家如今大门紧锁。

  陆续抵达海丰的死者家属们被分散安排在各个宾馆里。每个家属都有人陪着,和牟维刚、邵建文家属住在一起的还有来自黑龙江和四川的两家人。牟维刚怀疑分散居住是为了不让他们“联合”起来,他想方设法地和其他十多户取得了联系,这也为他们日后联合申请国家赔偿打下了伏笔。

  在等待鉴定结果和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度过了20多天,牟维刚等人被要求在一张协议上签字。这是一张薄薄的白纸,名为“‘4·9’火灾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甲方”为海丰县收容遣送站,内容是“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及体恤死者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经与乙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善后处理协议。”内容之一是死者遗体经确认后,由甲方负责火化,骨灰由家属领回家乡处理。其二是应死者家属要求并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同意一次性给予死者丧葬费、家属生活困难费、差旅费等补助4万元,分配给父母、妻子、孩子,甲方今后不负任何责任。

  面对这张纸,受害者家属没有人愿意签字。但牟维刚说自己“熬不起”,他身体不好,加之政府这边不断劝说,他第一个流着眼泪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就抱着儿子的骨灰离开了海丰。5月21日晚上1时,他抱着儿子的骨灰盒回到了家,全家人哭倒在地。就着漆黑的夜色,他们把屈死异乡的儿子埋在了村边。

  在死难者家属陆续离开海丰后,检察院对巫允钦、戴剑辉和施养鸿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2001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巫允钦和戴剑辉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将车内人员解救出来,延误了扑救时机,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无人员”被烧死、车辆烧毁的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施养鸿在任收容站站长期间,未报职能部门批准,同意改装收容遣送车,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法院最终认为,巫允钦、戴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遣送收容人员任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戴剑辉等2人有期徒刑4年,施养鸿则被免于刑事处分。

  这一判决生效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的意见和汕尾市政府的要求,在2002年6月27日指令海丰县法院对案件再审。这次再审的结果,再次查明早在2000年10月,海丰收容站收容遣送车内就曾发生过车厢内被收容人员纵火事件,施养鸿不向上级报告,亦未对该站遣送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致4月9日该站遣送被收容人员时,遣送人员没有按遣送被收容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埋下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此次法院认为,“虽然巫允钦、戴剑辉、施养鸿有自首情节,但其玩忽职守行为毁掉了25条无辜生命,其社会危害结果特别严重,不重判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难以平怨、息民愤”,遂撤销原判决,对巫允钦、戴剑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并对施养鸿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申请国家赔偿每户要求18万元

  拿到4万元赔偿金后,牟维刚回家躺了几个月,就开始寻找说法。湖南武冈市受害者彭务成的家属夏昌余是一位“厉害人”。他是彭务成同母异父的哥哥,彭务成的妻子早逝,彭务成死后,11岁的女儿成了孤儿,夏昌余决心为弟弟讨个公道。牟维刚和夏昌余结伴去了北京,他们给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送去了反映材料。他们还四处寻找律师,但有的律师漫天要价,他们根本出不起,有的律师则不愿意接受这个案件,因为是和政府打官司,怕得罪人。今年初,对施养鸿等人的判决书下来了。3月,他们找到了广州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的汪秋萍律师。

  “我看到这些材料后完全震惊了,那段时间我一直心情非常沉痛。”接受记者采访时,汪秋萍承认,虽然作为律师决定是否代理案件,主要看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证据等这些问题,但自己在初次接触这一事件时就受到了巨大的震撼,在审查材料后他就决定接受此案。如今汪秋萍和这些家属联系,主要是依靠信件和电话。每每看着寄来的各种死者证件以及其他证据时,他都能感受到这些无辜生命的遭遇,以及背后沉甸甸的破碎的家庭、纷飞的眼泪,这时他都会心情沉重得要掉眼泪。今年3月到4月,汪秋萍先后两次向海丰县收容站发去律师意见书,要求对死者家属进行国家赔偿,收容站两次明确回函,拒绝国家赔偿,理由是事故当时已经进行处理,对死难者家属的赔偿也已经完毕。在接到最后一份回函的当天,汪秋萍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诉状,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海丰县法院处理,7月14日,海丰县法院受理了9名死难者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

  开庭在即,汪秋萍律师告诉记者,这段时间以来,他一直在进行调查取证,已经6次去海丰,车费都是自己先垫着。他本人认为,这个案件中收容站确实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他期待着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另外还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汪秋萍查了统计部门关于上年度的工资统计,约为9000多元。据此,他代表9户提交了每户约1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从25人的命运看国家赔偿相关问题

  8月7日,《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了“4·9”事故,本报等媒体也都纷纷关注此案,这一惨案亦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正在银川召开的全国行政法年会上,有160多位法学专家和来自审判实践部门的代表参加了大会,其中就有对《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及实施方面的讨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家王周户正在参加这个会议。在接受了记者近一个小时的电话采访中,王周户发表了对“4·9“事故国家赔偿案的看法,并谈到了与国家赔偿制度有关的问题。

  王周户认为,《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已近10年,这一法律的颁布,是对公民人权的直接保护。毕竟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都是最重要的。《国家赔偿法》的最大意义是确定了国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即如果国家有了过错,并给公民造成了伤害,公民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责任。例如“4·9”事故中,既然有关方面已经确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而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国家机关就应承担责任。

  具体到“4·9”事故的国家赔偿,当初律师提交申请时,收容站以最初已经达成协议而拒绝国家赔偿,这有道理吗?对此,王周户认为这个所谓的协议应该不成为阻碍和问题。

  “这个协议是怎么回事呢?”王周户认为,真正的国家赔偿必须是在确认国家机关违法性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的“善后协议”不是建立在对国家机关违法性确认的基础上,而完全回避了国家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掩盖。既然事实没有完全查明,而当事人多来自农村,不明真相,不懂法律,那作出的这个协议必然有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环节,导致协议有明显的“安抚恩赐”的成分在里边。再者虽然具体赔偿数额可以协商,但国家机关是否违法这是不能协商的,所以真正的国家赔偿程序根本没有启动。这个协议没有约束力,“4·9”事故中的当事人完全有理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那么,我们的行政机关为什么会持有“已经赔钱了,咋还申请国家赔偿”这样的观念,只是属于对法律的无知吗?王周户认为并不尽然。一些行政机关的法律观念确实比较差,但追根溯源,还是过去的体制问题。在行政机关对权力的定位是“高权”,也就是高高在上的权力,意味着一种强制权、命令权、支配权,整个行政机关处于”命令“的思想指导下,而不是考虑自身的法律职责和义务。而作为现代政府,其实更多的是义务,从孙志刚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从以前的收容遣送制度到今天的救助制度,国家已经是“180度”的大转弯和巨大进步,这说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权力和权利的认识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说明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决心。但国务院的观念发生了改变,却不意味着各级行政机关的观念发生改变,所谓的传统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但包括孙志刚案件的处理都让我们看到了很大的希望。

  惨痛的教训更应唤起对生命的重视

  刑法学专家、西北政法学院贾宇教授也一直关注着此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媒体能够报道这个悲惨的事件,遇难者家属也依法提出了赔偿,其实就已经说明了社会的进步。不久前,国务院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条例,制定了救助条例,就是我们的社会走向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性事件,如今的这个国家赔偿案件也可以看做是废止原来的收容制度的一个余波。这样一些不过是为改变自己生存状态的,守法、勤劳、能吃苦的农民,在进城时却遭遇这样的悲惨,25条生命被大火夺走,太让人心痛了!从这个事件也能看出,个别官员是太在乎自己的“乌纱帽”,而漠视那些鲜活的生命了!如同孙志刚案件一样,国务院作出非常明智的选择,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撤销,这表明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正越来越理性,越来越重视人的生命。如果我们的社会对人的生命、自由、健康和尊严有了足够的重视,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悲惨的事件,这需要我们共同去努力。本报记者江雪实习记者尹超/文博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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