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劳动合同条例 单位用人先签合同再试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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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2:45 新华网 | ||
江苏省有关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将不再是空白。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寻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平衡成为《条例(草案)》的主线。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许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任意设定违约金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任意设定违约金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作出限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强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现行法律规范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改正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约措施乏力而且对劳动者实体权益如何保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当前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引起的劳动争议也很多的现实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违规签合同要处罚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试用期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每人每月(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100元处以罚款。”这样,既强制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对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可以有效地促使劳动合同的订立。 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新的用工形式,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对劳动时间的自由选择。《条例(草案)》对此种劳动合同作特别规定,主要把握以下原则:确立劳动关系充分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用工主体双方主要通过自主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妥善处理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记者 刘颖)(南京晨报)(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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