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公务员医补有标准 4类人享受医疗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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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4:07 新华网 | ||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近日出台,该细则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四类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符合《国家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实行医疗补助。 住院费个人负担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 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必须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实行。 住院医疗补助:l、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补助20%;第二次住院或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以其所对应的起付标准为基数,补助20%。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70岁以下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在职副厅级以上人员补助90%,70岁以上退休人员和退休的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3、对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采取“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助。 门诊医疗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起付标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的以上部分,补助80%,具体采取“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助。 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范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报销凭证;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列入医疗补助范围之内,套取医疗补助基金。该实施细则从今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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