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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委托追踪拍摄 跟拍法官执法是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6:17 新华网

  湖南衡阳罗毅先生,日前因受人委托追踪拍摄法院工作人员执法过程,而被法院以“以其他方式阻碍执法”为由拘留5日。虽然罗毅于次日经单位担保后解除拘留,但他至今仍不认为自己违法,反而激动地向新华社记者表示:“他们如果心里没‘鬼’,还怕社会监督吗?他们是怕我拍到他们执行任务过程中到酒家接受原告吃请的镜头!”对于罗毅是否违法,相关法律界人士也是各执一词,未有最后定论,目前罗毅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防碍执法”被罚拘留5天

  据罗毅介绍,自己是一名业余摄像爱好者,7月29日上午接到朋友电话,希望能够帮忙拍摄资料带。在朋友的指引下,他拍摄了一些船只和警车的镜头,刚开始拍摄没多久,便被法院执法人员抓了起来。记者在珠晖区法院看到了这段镜头:在一段2分多钟时长的带子里,涉及当日执法情景只有被扣的船只和一辆警车,并没有看到执法人员的身影。

  8月1日上午,当时带队执行任务的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廖副院长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过程。据廖介绍,前不久,珠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采矿权纠纷案,当时他们依法通知被告方停止采砂作业,被告却置若罔闻。7月29日,他们前往扣押被告作业船只过程中,发现罗毅一直追踪拍摄,当他们在执法地附近的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十多名执法人员将正在守候拍摄的罗毅当场抓获,随后做出了拘留5日的决定。

  法院拘留罗毅依据是什么?记者从罗毅出具的《湖南省衡阳市珠辉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的复印件上看到,其原文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5项的规定,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罗毅拘留5日,同时查封、扣押SONY560X摄像机壹台。

  是否接受原告吃请有疑问

  对于记者关于执法人员当时是否接受原告吃请的提问,廖副院长予以坚决否认。他说上级有关部门已经三令五申,他们不可能顶风违纪。他还说当时是法院方付钱买单,并有发票为证。在记者的要求下,大约40分钟后,一位工作人员拿来发票,却是一张皱皱的白纸条,上面写着:“今收到歺费980元整是实。鱼鹅港酒家2003、7、29”,当时白条上并未盖有该酒家的公章。

  廖解释说,“当时酒家没发票,要我们过几天再去开。”与此同时,廖副院长承认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原告的工作人员在场。

  为了验证当时的情形,记者中午赶到鱼鹅港酒家吃午饭,记者发现这酒家的菜谱上大多是20元以下的菜。记者一行六人大约消费不到100元。据介绍,一般情况下,200元一桌在这里已经算得上中高档了。而据廖称,当时约16、7名执法人员吃了两桌,并没有喝酒,共计980元整。

  酒家老板不愿向记者谈及那天执法人员是否吃午餐一事,而是表示自己当时不在,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老板尴尬的说:“求你们放过我,我还是要做生意的!”

  他说什么也不给记者看当日菜单。记者吃完饭后说:“给我们开张条证明一下就可以了,不要发票”。但老板和前台小姐明确表示:“我们是守法经营,要开就开发票!”

  隔壁一家小餐馆的老板说,当日上午10点多钟,他看见那天的一个执法人员打的赶到酒家,不久又打的离开,那位前台小姐送他上的车。他所说的时间,正是记者在法院等工作人员拿发票来看的时候,不知这是否是个巧合?

  拍摄是否违法未有定论

  据记者调查,请罗毅前来拍摄的是被告方的一名股东,其初衷是为了记录执法的全过程,督促法院能够公平执法,在拍摄手法上也没有采取暗拍的方式,而是公开进行追踪拍摄。

  被告方认为,他们成为被告的这起“采矿权纠纷案”,无论在诉讼程序上还是诉讼标的上尚存争议,日前已向上级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他们怀疑珠晖区法院与原告串通进行恶意诉讼,并认为法院的某些行为也已经违法。请来罗毅拍摄现场,就是怀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接受原告的请吃,为将来可能的诉讼提供证据。根据法院系统的有关纪律,法官不能接受原告的吃请、工作日不能饮酒,如有违反,轻则处分,重则要清除出法官队伍。

  珠晖区人民法院廖副局长也承认,并无明文规定罗毅的行为违法。之所以拘捕他,是怀疑他受被告指使、别有用心。而且,罗毅拍摄没有事前征求他们的同意。“就算一个普通公民也有肖像权,何况我们是在执法”,廖副局长说。至于法院是否偏袒原告的质疑,廖说,法院接受这个案子后就发现案情非常复杂,也在内部多次交代要公平、慎重,法院当日还邀请了市电视台的记者采访报道。

  对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第5项拘留自己,罗毅表示非常不理解。他说,自己当时根本没有阻碍法官们执法,却被法院当场抓走,太冤了。罗毅说,我当时只是拿了一台摄像机,怎么可能以暴力和威胁的手段阻碍他们执法呢?“如果他们心里没有鬼,又怎么害怕我们的监督呢?”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其内容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中的第5项,内容则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南大学法学院一名法学教授认为,法院不能以怀疑的理由拘留当事人,社会人完全可以用这种方式监督法院工作。珠辉区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有前提条件限制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如果不存在暴力、威胁方式,拍摄行为又没有“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话,法院拘留当事人应属“滥用职权”。只有在法庭上,如果未经许可,才是不允许拍摄审案过程的。(文/刘非小刘涛)(来源:新华网湖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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