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深三地试行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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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17: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张建平)为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决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试行跨国公司有关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依照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 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各项费用时,可凭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等证明材料,如需纳税的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等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非贸易款的,可凭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及等材料,属于技术引进或许可使用的还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办理购付汇手续。(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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