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斯、吉尼斯一字之差 法院判定基尼斯无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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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0:44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8月13日电(记者 冯源)“基尼斯”和“吉尼斯”的一字之差,使长期在中国收集“大世界基尼斯之最”的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卷入了一场官司,8月1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并未构成欺诈,对原告张迪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2年8月29日,北京市民张迪在与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联系申报事宜后,经河北省 同年9月18日,张迪和他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家公司作为两原告撰写了起诉书。起诉书中称,张迪原本要申报高空蹦极的吉尼斯世界纪录,而大世界基尼斯在来函和工作人员的名片中都使用了英国吉尼斯公司的专用文字商标“GUINNESS”,因此使得张迪对大世界基尼斯深信不疑。但在9月17日,张迪看到了北京某报上“基尼斯不是吉尼斯”的文章,发现为被告大世界基尼斯总部所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两笔申报费人民币1800元。 同时,两原告以出版《大世界基尼斯纪录大全》的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将其加为第二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费人民币51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辨称,由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寄给张迪填写,并由张迪提供给法庭的《大世界基尼斯之最申报表》中,已经说明了“大世界基尼斯之最即为中国基尼斯之最”。至于专用文字商标问题,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从1994年起至2001年9月止,确与英国吉尼斯公司有过合作,也曾印发过类似的名片,但先前印制的名片难免会流失到原告处。 2003年4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迪填写了申报表,当时他对申报表上的说明并未提出质疑。而且,张迪在申报项目简介栏里也写明了是填补了中国空白,并将表格寄回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因此,张迪与大世界基尼斯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未存在欺诈事实。而大世界基尼斯使用的“GUINNESS”字样,虽然客观上容易使人混淆,确有不妥之处,但是大世界基尼斯在申报材料中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至于大世界基尼斯是否可以使用这一文字,属于商标使用权争议,与本案无关。而两原告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争议也应另案起诉,本案不作处理。 据此,法庭一审判决原告张迪与被告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关于申报、确认大世界基尼斯之最纪录的服务合同有效,法庭不支持两原告关于返还申报费和赔偿损失的要求,案件受理费则由两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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